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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山工程竣工验收检测

  • 产品规格: 不限
    所属行业: 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包装说明:
    产品数量: 9999.00 
    价格说明:   价格:¥1.00 元/平方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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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综合检测
    检测用途
           该检测主要适用于优秀历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需要进行全面检测的房屋,主要通过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建立和完善房屋档案,全面评价房屋质量.
    检测项目 
           通过对,建立和完善房屋质量档案,评价房屋质量的过程。
    适用范围 
           保护建筑等需要进行全面检测的房屋。
    检测内容及过程 
    主要检测参数有: 
          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非现场检测项目有: 
    a.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b.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c.木结构构件检测中,木材顺纹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试验,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 

    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鉴定的常见原因如下:

    **点:原设计有误、考虑不周,主要是指房屋在设计方面考虑不周全,出现缺陷的,如个人设计的房屋,或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是审核没有考虑到而引起的房屋质量缺陷;

    *二点:施工质量不良,包括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不过硬,和材料偷工减料两方面; 

    *三点:使用管理当,主要是业主房屋的使用不当,或**出房屋设计功能使用;

    *四点:环境影响,主要是房屋周边环境,如涵洞建设、隧道施工、工程建设、河流开挖等。

    *五点:灾害影响,主要是因灾害而导致的,如火灾、风灾、雪灾、化学腐蚀等。

    *六点:结构改造,主要是因对已有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如装修拆除墙体和改动结构、私自扩建空间等;

    *七点:**过使用基准期还要继续使用,主要是房屋已经过了设计使用年限,还在继续使用的,如多年的老房屋、古代建筑、老式标志建筑等;

    *八点:办产证,主要是指在办理或者是补办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对房屋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证明;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检测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较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较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施工全过程的较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较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文件全文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较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较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的价款**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贵阳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单位-七台河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贵州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单位-巴彦淖尔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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