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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1.00 元/平方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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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检测鉴定之建筑结构安全的相关知识
深圳市中建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检测鉴定告诉大家,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要求,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为*。对应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分别为二级和一级。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的功能
1)在正常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成承受不确定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稳定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遇到偶然事件发生及发生后,设计规定仍能保持整体的稳定性。
2. 建筑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的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如下: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
《建筑抗震性鉴定标准》:仅适用于已交付使用、并且在不考虑地震作用时的结构安全性已经确定的现有建筑,不适用于尚在施工的在建建筑。
抗震的全面性鉴定,即包括考虑地震作用时的抗震能力,也包括非地震作用时的安全性。其依据应根据现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基本规定:
(1)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追赶概率的10%的地震烈度。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3)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分ABC三类。A类:30年 ; B类:40年 ; C类:50年。
抗震鉴定的主要内容:
收集原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工作设计图纸、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现场查勘和检测:对基础现状、房屋垂直度、结构布置、构件尺寸、配筋情况、材料强度进行调查和检测。
抗震能力鉴定: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及结构布置、后续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核查抗震设施、验算抗震承载力,分析建筑的结合抗震能力。
作出鉴定意见:对现有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抗震鉴定分两级鉴定流程:
**级:结构布置、材料强度、结构整体性、局部构造措施方面的鉴定。
*二级:引入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考虑构造影响,进行结构抗震验算,进而评定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
现场查勘与检测:(1)结构体系检查及分析 ;(2)基础现状检查 ;(3)建筑物倾斜测量 ;(4)构件截面尺寸抽样检查 ;(5)钢筋配置检测 ;(6)材料强度检测 ;(7)钢筋性能检测 ;(8)结构构件损伤及缺陷检测 ;(9)现场检测数量 ;(10)减少检测工作对结构构件的损伤。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什么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是以多少年一遇的地震和多少年一遇的洪水进行表述。不同类型和不同重要性的建设工程,其抗御地震的准则和承抗风险是不同的。现举例如下:
1)对房屋建筑类型抗御地震的准则是三阶段设防,两阶段设计,即通常称谓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准则。而对一般性的房屋建筑风险水准确定为小震(多遇地震)为50年一遇,中震(基本设防地震)为475年一遇,大震(罕遇地震)为2000年一遇。换一种表述方法,对应为50年追赶概率百分之六十三、百分之十、百分之二的概率水准下的地震烈度;
2)水工建筑的抗御地震的能力或地震动参数,以不出现导致垮坝的裂缝为准则的设计方法。对一般性水坝,抗震设防要求取475年一遇的地震,即50年追赶概率百分之十的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设防。而对大型壅水建筑,则按5000年一遇的地震,即*追赶概率百分之二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进行设防;
3)核电站工程的抗御地震能力的准则,为安全运行和安全停堆防止核泄漏的两阶段考虑。其中保证安全停堆的抗震设防要求为万年一遇的地震,即按*追赶概率百分之一风险水准下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设防。而安全运行的设防则取安全停堆设防烈度或地震的参考值的1/2。
综上所述,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能力的首要设防标准。
房屋抗震性能鉴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
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和抗震鉴定方法。
3、依据《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0:90进行蒸压灰砂砖砌筑房屋的抗震鉴定。
4、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5、根据岩土勘察报告确定场地类别,临近房屋的岩土勘察报告资料可作参考。
6、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3.0.4条的规定。
房屋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其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达到相同的设防目标,应按《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灰砂砖砌体的房屋应按《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0:9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